记者 张玲玲
9月19日,记者从临颍县人民法院获悉,一名男子因违反借款合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入失信名单。
在一合同纠纷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应于2023年5月28日前偿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18.8万元及逾期利息。曹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4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临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曹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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