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舞阳县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向朋友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列入失信名单。
2011年5月,王某向朋友杨某借款18000元,承诺尽快归还。几年过去,王某依然没有还钱。杨某多次催要,王某都以“过两天就还”推脱。后来,王某不再接听杨某的电话。
2015年,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借款18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发现王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只有100多元,其名下也没有其他财产,王某也下落不明。
2022年,杨某向舞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王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王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失信被执行人王某仍未履行义务。(记者: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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