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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 带头贯彻落实民法典 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3-07-18 08:40:00 点击: 今日评论:

    见习记者 郭嘉琪
    通 讯 员 李光启 李 佳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地方立法树立了典范,也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贯彻落实,以民法典的施行为契机,坚持把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贯彻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切实推动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围绕民法典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计划
    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民法典,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计划。一是坚持民法典“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将《漯河市绿色建筑条例》《漯河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漯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漯河市制止餐饮浪费条例》《漯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二是坚持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将《漯河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漯河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规划、计划。三是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将《漯河市数据条例》《漯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规划、计划,将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立法视野。
    推动民法典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贯彻落实
    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制订《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时,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精神、原则、要求,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该条例中文明行为规范分为遵守类规范、倡导与鼓励类规范,主要是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旅游文明、公共安全文明、医疗秩序文明、社区文明、乡风文明等方面行为规范;专章规定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募捐、厉行节约、孝老爱亲等方面的内容入法。
    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订《漯河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原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仅能采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方式,并将委托管理的内容法定化。这种规定实际上限制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的自主权。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将其修改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原条例(草案)还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7人至11人单数组成。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数应当由其自主决定,考虑到表决的因素,只要是单数即可。此外,该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也不作强制要求,将选择权交给具体当事方。
    注重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通过多种方式关注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是充分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在立法权限范围内,除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外,不增加公民义务。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遵循民法典所确定的公权与私权的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行政职权不越矩,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制订《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时,关于住宅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问题,有的意见是应当由小区自行负责设置,有的意见是应当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民事主体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住宅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属于小区自治范围,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应当由政府履行相应的职责。基于这种考虑,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小区内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贯彻“绿色原则”,实践“绿色”立法。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切实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实践“绿色”立法。一是将“绿色原则”融入基本要求。比如,在《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立智慧、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车,公交、市政环卫、邮政、物流、出租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车”。二是将“绿色原则”体现在立法的具体行为规范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等有害物质”的规定,在《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中对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违规倾倒垃圾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条款。三是将“绿色原则”彰显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基础上,新增了“生态破坏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立法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将“绿色责任”落到实处。
    主动开展涉民法典专项清理工作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涉及民法典专项清理,同时督促市政府同步组织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清理工作中,重点聚焦与民法典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具体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涉及民法典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明显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经过清理,对一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相应修改,对《漯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45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责编:瘦马 编审:陈向党  终审:汪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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