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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10大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24-04-20 15:59: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为增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震慑侵权假冒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与营商环境,漯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从2023年全市查处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中遴选出1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查处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当事人正在送货交易的“汾酒”涉嫌商标侵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汾酒”商标持有者)打假稽查人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汾酒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和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16320元,违法所得1824元。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涉案汾酒时,未索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未有效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无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有效的溯源调查。11月22日,办案机构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白酒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24元;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汾酒32箱;4、罚款8160元。

【典型意义】漯河是全国首家“中国食品名城”,食品产业是漯河市支柱型产业,食品安全关乎漯河产业发展乃至经济安全。该案涉案商品为食品,办案机构不仅通过厂家协助辨认确定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涉案商品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迅速查办有效阻止了侵权食品流入市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中国食品名城”良好形象。

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临颍县某农资店销售的“金粒农业新麦45”种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许昌多米粮贸购进“金粒农业新麦45”种子333袋,规格15kg/袋,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也无法证明其来源。经河南金麦粒有限公司(”商标持有者)鉴定涉案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使用或授权当事人使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99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种子332袋;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河南省作为粮食大省,对保障全国粮食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假冒伪劣种子更是可能造成农民辛辛苦苦一年颗粒无收,形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处理有效震慑了涉农领域制假、售假现象,体现了市场监管充分发挥行政监管保障农民权益、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处理“瓶(1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3月17日,请求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瓶(18)”;专利号ZL201730015911.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向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机构于当日受理立案。请求人认为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益生菌”产品外观侵犯了其“瓶(18)”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答辩称,此批瓶子是在一家瓶子厂采购。被请求人表示当时瓶子厂商告知该瓶子模具是自己生产,不存在侵权问题,当时正值疫情,各种包材进购不来,就采购了一批,因为公司资金困难,包装材料都是现金结算,公司没有涉案产品的库存。在调查审理此案中,被请求人有请求调解意愿,表示该企业已经不再使用涉案的瓶子,并针对流入市场产品已通知经销商进行召回销毁处理,尽可能减少对请求人市场份额的影响。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按照等同原则,涉案产品落入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考虑到被请求人未给请求人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快速定纷止争,经征求双方意见,办案人员启动了调解程序,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该案调查深入,案情清楚,在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时,言明利害,讲清得失,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实现了双赢。办案人员执法有温度,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查处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召陵区某副食调料商行销售的“莲花”牌味精涉嫌侵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商标持有者)商标专用权及仿冒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立即对涉案商行进行检查,检查中经鉴定其销售的莲花牌味精涉嫌侵犯他人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仿冒他人公司厂名厂址。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莲花”牌味精玖拾包(90包)及包装袋伍佰伍拾条(550条);2、罚款玖万元(90000元)。

【典型意义】莲花味精,是一个已有40年历史的老味精品牌。然而,十多年前,关于“味精致癌”的谣言开始蔓延,鸡精等复合调味料,快速取代了味精在中国厨房的地位,莲花味精就此落寞。直到去年,莲花味精抓住机会,借助国货热再度翻红,同时消除了公众对味精的误解,为品牌实现了“平反”。该案是典型的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他人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力,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高度认可,彰显了市场监管为国货品牌持续翻红保驾护航的决心和力度。

五、查处侵犯“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3075528号“寳”商标是加多宝有限公司在第32

“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22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漯河市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请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以“出品商加多宝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外包装箱带大“寳”字及“加多宝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凉茶植物饮料,共生产20罐装饮料5852箱、16罐装饮料1786 箱。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的饮料箱体上使用“寳”字标识。该批饮料经漯河市郾城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市场价格共计145616元。该批饮料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罚款145616元。

【典型意义】该案为商标侵权案件,因货值金额较大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予起诉后又移送我局进行行政处罚,该案体现了我市市场监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市场监管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彰显了我市“两法衔接”的有效性和顺畅性。通过案件查办,有力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震慑了有关生产经营者,有效阻止了侵权食品流入市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 休闲鞋(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9月27日,请求人(名称:休闲鞋(五)”;专利号ZL202130481655.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向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办案机构于当日受理立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王某在其网店销售的“休闲鞋”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人同时提交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请求人对此未提出答辩意见。办案人员经调查,认为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极其近似,按照等同原则,涉案产品落入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共销售1件产品,未给请求人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快速定纷止争,经征求双方意见,办案人员启动了调解程序,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于2023年10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请求人获得一定数额赔偿金。2023年11月23日,申请申请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在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漯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1月30日,漯河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

【典型意义】“行政调解+仲裁确认”既充分发挥了市场监管部门高效便捷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作用,又能赋予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更强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对构建和谐社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助推作用。

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5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接投诉,依法对郾城区某汽配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一批发动机润滑油、车辆齿轮油,产品外包装上均使用了壳牌国际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涉案产品售出3桶,其余未售出,货值总金额共计5710元,获得违法所得1200元。办案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扣押的外包装上使用“”的润滑油和齿轮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此全部样品属假冒“”壳牌国际股份公司注册商标(属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润滑油4壶(6L)、发动机润滑油7桶(18L)和车辆齿轮油3桶(18L);2、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发动机润滑油被誉为汽车的“血液”,与现代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壳牌”润滑油为公众所熟知,已在我国市场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当事人通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产品获取非法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该案警示市场经营主体要守法经营,“傍名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八、查处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7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接举报,依法对郾城区沙北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郾城区沙北某商行于2023年3月,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从一不知名人员手中回收购进12瓶外包装标示使用有“五粮液”的白酒,货值总金额12000元,该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商标持有者)市场管理部现场对该店的外包装上使用“五粮液”商标的白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产品。郾城区沙北某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2瓶;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处罚适当,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认可,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九、查处侵犯“自然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份从亲戚那里进了22瓶“法国自然堂”凝时鲜颜·深度补水洁面乳,(净含量:120g)进价20元/瓶,货值440元。截止案发时未售出。2023年4月13日,经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自然堂”商标持有者)打假人员贾出具的鉴定证明,认定当事人销售的 “法国自然堂”凝时鲜颜·深度补水洁面乳为侵权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2.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法国自然堂”凝时鲜颜·深度补水洁面乳22瓶;2、罚款111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例,该案的查处警示个体商贩要依法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办案机构主动作为,依法履职,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查处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5日,源汇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漯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一楼某珠宝首饰销售铺进行检查。经查,漯河市源汇区某珠宝首饰销售铺于2023年6月购进带有香奈儿标识的黄金首饰3副,经发函询问,该首饰销售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涉外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CHANEL”是法国奢侈品牌的标志,该案当事人利用“CHANEL”品牌获利,既侵损害了“CHANEL”的品牌形象,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该案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讯员:梁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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