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文博)近日,记者获悉,失信被执行人于某因违反合同遭起诉,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几年前,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按照约定发放了款项,但于某未按时还款。
2020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将于某告至法院。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借款本金139199.92元及利息,但于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源汇支行向郾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郾城区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于某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截至2022年6月21日,于某仍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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