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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套路深 守好你的“钱袋子”

来源: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21-09-09 09:06:00 点击: 今日评论:

 
     反诈
     最近,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电信网络诈骗花样不断翻新,防不胜防,作为普通百姓如何去甄别电信网络诈骗呢?日前,惠济法院梳理了近期审结的几起网络诈骗真实案例,希望提醒广大民众对此类诈骗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加强甄别能力,远离网络诈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01
案例 一
    线上交友有风险,当心婚恋“甜蜜陷阱”
    2020年6月,被害人姜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网友梅梅,随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取得姜某的信任后,对方诱导姜某先后以互送定情信物、买零食、见家长等为由,让其购买礼物,共骗取钱款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常某成立了公司,公司开始运营后,先后招揽数名业务员,利用公司提供的话术,使用虚假网络社交账户和身份吸引被害人,以交友、谈恋爱等为名进行诈骗活动。
这些业务员在各类社交软件上,以虚假女性身份与不特定的男性被害人聊天,并以谈恋爱、见父母等为由,以互赠礼物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在被告人赵某及常某开设的多个购物平台上购物消费,随后将购物款截留,进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最终这些诈骗团伙的成员,分别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社交工具,以谈恋爱为名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信任和好感,进而达到诈骗钱财目的的案件。一些人也将这种行骗方式称为“杀猪盘”,许多被害人往往被骗子的嘘寒问暖蒙蔽了双眼,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结果却人财两空。
    在此也提醒广大网友对于主动添加好友后嘘寒问暖的陌生人一定要多加警惕,特别是不可轻信对方通过朋友圈或者聊天营造出来的虚假人设,不要轻易在交友聊天过程中泄漏本人银行卡账号、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关键性信息;必要时要对聊天对象的职业状况、家庭成员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实。在聊天过程中涉及到金钱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与网友轻易发生借贷等经济关系,尤其是对于在认识后短时间交往后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的,更要提高警惕,谨慎转账或购买赠送礼物。如果不慎被骗,要保留相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关键性证据,及时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法律帮助。
02
案例 二
    贪蝇头小利吃大亏,刷单、做任务赚钱要警惕
    生活中,我们也常常接收到一些讯息,鼓吹兼职刷单赚钱,看似商机无限,实则极易落入陷阱、上当受骗;而那些组织刷单者,更是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
    2018年11月,常某在某视频软件上看到有人发布网络兼职信息,一番心动后便主动添加对方的QQ了解情况,随后,常某在一名自称指导老师人员的介绍下,申请入群交纳了118元“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开始“做任务”挣钱。随后,常某又在该名“指导老师”的引导下交纳了98元升级为“钻石会员”,后来常某发现任务奖励并没有事前承诺的丰厚,且任务积分不能提现,其被骗了21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黄某、苏某等人(已判刑)组建了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某公司作掩护,将语音、微聊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人员,组建多个团队,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该公司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等软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方式牟利,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尚某在该诈骗集团在网上从事推广员工作,共参与诈骗2.7万余元,分得赃款17400元。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网络刷单骗局往往以虚假交易并且给商品好评的方式进行操作,该类骗局往往声称“回报率高”“工资日结”“不占时间”,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受害人上钩,第一次往往给刷单用户一些好处费,骗取信任,以便进行更加高额的虚假交易,当刷单用户刷单金额较大后,就开始以系统卡单、系统错误、激活账户等各种理由拖欠、拒绝退还本金,达到诈骗目的。尤其是近年以来,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持续多发,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提醒广大群众在寻找兼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刷单信息,切勿被高额报酬所迷惑,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签订合法劳务合同,以免掉入骗子的陷阱之中,给自己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同时不要轻易点击或扫描陌生人发来的链接和二维码,保护好个人信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编:瘦马  编审:胡永全  终审:汪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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