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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漯河市电动车通行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21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3-03-22 18:18:00 点击: 今日评论: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李建仓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电动车通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我市电动车保有量呈居高不下增长趋势,违法驾驶等问题日益突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处于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关键阶段,亟待以法治手段强化路权规则,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文明城市形象。
    (一)这是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客观需要。一方面,电动车数量庞大、种类繁多。2020年年底开展电动车上牌登记工作以来,全市已上牌登记电动车49万辆,其中哈啰单车仅4000余辆,占比极低,且有一定数量的电动车未上牌登记。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无法对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技术条件的三轮电动车,以及未经准入、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四轮电动车等进行有效分类统计。另一方面,超标电动车新增趋势居高不下。因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大量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公安交管部门管理任务繁重,面临执法困境。针对以上问题,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为电动车登记管理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改善道路交通现状,助推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
  (二)这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迫切需求。一方面,电动车事故多发、频发。2018年至2020年,全市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621起,涉及电动车事故占比46.4%,死亡人数占比45.7%。2020年下半年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及电动车上牌登记工作以来,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全市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747起,涉及电动车事故占比49.8%,死亡人数大幅减少,占比31.4%,说明“一盔一带”等管理措施取得了实效。另一方面,电动车违法乱象屡见不鲜。部分电动车驾驶人未经学习培训,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之间随意穿行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加之随意违法载人载物、加装改装,已成为影响交通秩序的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一盔一带”、学习培训等好的经验做法制度化、法律化。
  (三)这是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因现有法律法规针对电动车管理未有明确规定,迫切需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既与上位法衔接,又切合漯河实际,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有关情况
    2021年11月,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漯河市2022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市委审定同意,将《漯河市电动车通行管理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市公安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了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组,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
    (一)条例草案起草主要把握的指导原则
    一是全面总结我市在电动车管理方面的有效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进行固化,成为管理工作指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力争通过立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三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上位法,对我市开展电动车管理工作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空白等,通过地方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提升电动车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加大执法力度。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确定立法思路。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组深入基层一线交警大队执法点,详细了解涉及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有关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以及电动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归纳总结电动车违法行为特点;走访电动车销售商及电动车用户群体,深入了解电动车市场保有量、分类情况、出行规律及使用特点;详细查阅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文件资料,了解各方面对电动车整体态势的把握和相关属性的界定,厘清立法空间,初步形成了以“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确定驾驶人驾驶资格条件、明确通行规定、严格禁止规定、严明法律责任”为立法重点的起草思路。
    二是积极学习借鉴,科学严谨起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信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安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标准和规章制度,为科学严谨起草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市人大法工委、监司工委指导下,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借鉴其他地市立法理论和经验,并参考十多个地市出台的相关条例,有效吸纳借鉴。
    三是及时沟通汇报,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开展以来,调研起草工作组多次就专门问题向市人大法工委和监司工委沟通汇报,多方面征求意见、建议,坚持“小切口、小快灵、一事一法、务实管用”立法原则,对条例草案进行精简提升,确保了立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持续优化提升。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县区及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12个单位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司法行政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组织专门力量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条例草案审查过程
    2023年1月下旬,邀请市人大监司工委参加了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市律师协会专业律师、市委党校法学教授、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立法审查会,对条例草案逐条分析论证、修改提炼,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随后,征求了各位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意见,并于2023年2月21日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上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先进地市立法经验。借鉴大同市、晋城市、铁岭市、忻州市、铜仁市、抚州市、吕梁市、汉中市、萍乡市、长治市等地市电动车管理立法经验做法。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采取不分章节的简易体例结构,共17条,较为完善地规范了电动车通行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限定了不同种类电动车的适用情形,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为了立法的细致周严,在第二条增加“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动车交通安全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公益性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六条,对电动车登记管理以及办理登记的要求作了规定,规定了申请登记期限,对已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明确了具体过渡期限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至第九条,对意外保障、驾驶人年龄条件和佩戴头盔作出了规定,引导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驾驶人的年龄作出了分类规定。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电动车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专门规定了非封闭式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十一条,针对驾驶电动车上道路通行以及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特别是对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作出了分道行驶的规定。为规避电动车违法行为,彻底整治违法乱象,专门针对逆向行驶、手中持物驾驶、饮酒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等常见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为了立法的严密,在第十一条增加“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对电动车规范停放作出了规定。将电动车停放纳入“通行管理”范畴,明确了“通行”的内涵与外延。考虑到解决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普遍问题,专门单独设定“规范停放”条款,明确规定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设置群众反映强烈的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等禁止停放区域,同时赋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道路上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十四条,对电动车违法行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和特殊性规定,针对未规范佩戴头盔的行为和违反一般通行规定的行为,可以先行定点教育学习,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罚款,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针对违反禁止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保持了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同时,依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第十五条,专门对电动车违规停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赋予执法部门拖移电动车的职责权限,对拒不改正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电动车拖移,并处20元罚款。
    第十六条,规定了转致条款,运用这种转致的立法技巧,简化了法律责任条款,避免有关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保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第十七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会有考虑不周全、不严密的地方,不足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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