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
根据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市“禁止举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全市旅行社暂停经营活动,不再组团收客,已经组团的一律取消”。为了促进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期间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市消协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的规定,郑重劝谕全市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真诚面对和回应消费者诉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疫情属于自然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广大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解除订餐、订旅店或旅游合同后,相关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和《合同》的规定退回相应费用。
3. 全市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消费者的退费请求,相关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应及时处理,不能久拖不决,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有关问题,市消费者协会将继续关注,请相关餐饮、旅店和旅行社经营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和注意。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
2020年2月1日